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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8-03-29


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,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林区社会稳定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有关规定,市政府于近日发布了森林防火戒严令。决定自330日至531日在全市所有国有林区、集体林地、封山育林区、退耕还林区、森林公园、自然保护区和其它有林地实行森林防火戒严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。

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实施下列行为:

(一)烧荒、烧地畔、烧秸秆、焚烧垃圾、炼山造林、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。

(二)吸烟、烧火取暖、野炊、祭祀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烧山狩猎等非生产性用火。

(三)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。

(四)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
凡违反本戒严令引起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照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。

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、市新区管委会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防火责任,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,从严管控野外火源,加强巡查巡护,监管特殊人群,备足灭火设备,完善扑火应急预案,强化应急值班,科学组织灭火,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,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。

广大市民发现森林火情,应第一时间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,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(24小时值班电话:3183119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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